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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通行复第208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解放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何益军,市长。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皋政依复﹝2020﹞36号,以下简称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的法定代表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公开: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周某、杨某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许庄居十三组40号的房产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文件;批准文件;批准人的姓名、职务;批准依据;批准内容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制作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仅将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提供给申请人,未公开请示文件等相关文件和信息,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据。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周某、杨某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地的房产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文件;批准文件;批准人的姓名、职务;批准依据;批准内容等)。被申请人于9月11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公开《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答复材料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为被申请人仅公开了《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未公开请示文件等信息,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被申请人批准强制拆除申请人及杨某户的违法建筑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经查询后,向申请人公开﹝2020﹞皋府法11号《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知情权。《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亦载有批准人落款信息,以及批准依据和批准内容。至于申请人所述请示文件,属于请示报告类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开。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3.《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2020﹞皋府法11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邮寄《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周某、杨某星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地的房产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文件;批准文件;批准人的姓名、职务;批准依据;批准内容等)。2020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做出案涉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2020﹞皋府法11号),并于当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查明事实有《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2020﹞皋府法11号)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具体到本案,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拆除案涉建筑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公开的《行政强制拆除批准书》(﹝2020﹞皋府法11号)包括批准机关、拆除依据、批准内容等,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批准人姓名职务、请示文件,按照《条例》规定属于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就该部分内容并未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公开,不过这并不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三、申请人在2020年9月2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1日作出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且当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程序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皋政依复﹝2020﹞3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