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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查处回复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71号

申请人:冯某甲。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申请人冯某甲以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次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冯某甲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对某公司违法分包的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父亲冯某乙受冯某丙的招聘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XXX项目部从事辅工工作,2020年10月16日,冯某乙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过度劳累晕倒,送医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等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时,被申请人却以“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是以人工、材料、机械一体施工的工程分包”为由,认定本案中冯某丙承揽的内容无法成为独立类别,不属于违法分包的范畴,仅为双方劳务结算的协议为由未予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工程系典型的违法分包,不应存有争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为:1.班组承包协议;2.《关于冯某甲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关于冯某甲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函》不服,分别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机构于6月4日收悉并受理,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于6月7日收悉并受理。申请人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请求南通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1〕苏建行复(受)字30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关于冯某甲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函》不服,分别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6月4日收悉,经审查受理后,于同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1〕苏建行复(受)字30号)通知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6月7日收悉,次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冯某甲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函》分别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于本机关受理,故申请人再就同一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冯某甲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