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23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6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如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