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政复议

胡某不服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82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胡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其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600202100390号、建字第320600202100391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未发现上述行政许可存在可以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因此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关系,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新的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案涉行政许可系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履职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撤销,其本质上属于对案涉行政许可提出申诉,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撤销的答复,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属于驳回申请人对案涉行政许可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