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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15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事项表述为:“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违反法定程序;保障和监督被申请人尽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5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通常意义上讲,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终局性行政行为,一般不包括中间性、程序性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崇政依告〔2022〕第108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延长答复期限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属于阶段性的答复告知,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也会间接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但它的法律效果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所吸收。申请人可就最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单独就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独立审查的必要性。因此,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