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117号
申请人:朱甲。
被申请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人:张甲。
第三人:朱乙。
第三人:吴某。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史某。
第三人:樊某。
第三人:杨甲。
第三人:宋某。
第三人陈某、史某、樊某、杨甲、宋某委托代理人:范臻,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史某、樊某、杨甲、宋某委托代理人:汤冰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乙。
第三人:朱丙。
第三人朱丙委托代理人:谢某,系朱丙之妻。
申请人朱甲对被申请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600202200354号)不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600202200354号)。
申请人称: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与业主的实际诉求不相符,居委会乱作为,未公平公正地为老百姓服务,偏向一方,未如实地反映业主的诉求,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事实为证,故申请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材料中有一张电梯方案的公示报告(7月13日)上面明确表示公示期内无任何异议意见,但是实际情况是7月6日吴某和杨乙提出异议意见,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两点矛盾。二、105室和106室在2022年9月份许可证发下来之前,曾于2022年5月13日和5月31日两次去居委会提出过连廊要求4米的条件,但是在2022年9月份许可证发下来之前都未有人针对4米连廊的情况进行协商沟通,直接通过设计2.85米,违背105室和106室的意愿,故提交材料有问题。另第一次公示时,105室、106室、205室、206室四户业主同时去居委会提出反对意见,居委会有存档记录,但不肯出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为: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600202200354号);2.申请人房屋产权信息;3.公示报告(无异议格式);4.公示报告(有异议格式)及协商情况说明;5.增设电梯协议书、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府通政发(2015)70号《关于公布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首批集中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及附件《建设项目审批领域首批集中事项目录》13明确,该项职能由被申请人行使。二、被申请人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2021年5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政办规(2021)5号《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加装电梯建设者应当办理的事项。第九条明确了加装电梯申办规划许可的条件为:申请书、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同意加装电梯的本单元业主身份及产权证明、住宅原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被申请人审查了建设者提供的上述材料后核准,符合规定。关于申请人诉称连廊尺寸问题,建设者申报的加装电梯设计中,电梯井位于本住宅北侧、距离本住宅2.85米;电梯井与本住宅之间,地面仍为宅间道路,上空设置连廊,连接电梯井与单元楼梯间。该设计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6.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14)》(2018版)7.1等规范要求。三、被申请人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建设者提交的案涉申请,同年9月1日做出了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得当。综上,被申请人做出案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维持被申请人案涉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为: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许可申报表、授权委托书;2.本单元参与表决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身份证(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产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3.增设电梯协议书;4.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等;5.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报告(无异议格式);6.加装电梯住宅原施工图及本单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7.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意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单。
第三人张甲、朱乙称,安装电梯方案第一次公示后,其就提出电梯距离楼房不低于4米的要求,他们是同意的,以后就再没有和其沟通过,这次才知道连廊距离是2.85米,其认为已违背其初衷。因此,其当时同意安装电梯是有条件的,离开这个条件,其就不同意安装。
第三人吴某称,其不同意加装电梯,2022年3月29日1、2楼4户业主向居委会提出异议,居委会竟然出具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的证明,骗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陈某、史某、樊某、杨甲、宋某、张乙、朱丙称,某小区*幢*单元加装电梯有9户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其中105室和106室业主均表示同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3月24日进行第一次公示,当时连廊距离是1.5米,公示的第二天,1楼住户就到居委会反映连廊距离太短,会影响采光,其和电梯公司商量后修改成2.5米。在3月29日到4月12日重新进行公示。在这次公示期间,1楼住户开始提出要建4米的连廊。第二次公示结束以后,在5月13日和31日,社区组织了两次调解,205室和206室业主明确不同意装电梯,105室和106室业主提出要求建4米的连廊,居委会让其再和行政审批局沟通一下,后来把连廊改成了2.85米,在6月21日至7月5日进行了第三次公示。这次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7月6日,其形成了一份有异议的公示报告,因为2楼一直不同意,其就理解为这属于有异议的情形,这份报告街道办也盖了章。行政审批局收到这份材料以后,表示如果有异议需要附上相关的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和调解材料。因为在第三次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应该提交无异议的公示报告,其就重新换成了无异议的公示报告,时间是7月13日。材料提交到行政审批局后,行政审批局于9月1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小区*幢*单元楼上有多位老人、病人居住,需要加装电梯。
第三人陈某、史某、樊某、杨甲、宋某、张乙、朱丙提供的主要证据为:1.某街道某社区某小区*幢*单元加装电梯协商情况说明;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照片;3.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4.(2023)苏06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南通市崇川区某小区*幢*单元为6层多层住宅楼,共12户住宅。05户型建筑面积为121.49㎡,其中605户房屋产权证书中记载阁楼05室合同约定面积67.96㎡,06户型建筑面积为121.57㎡。某小区*幢*单元住宅建筑面积共1526.32㎡。申请人朱甲是案涉住宅楼206室业主。第三人张甲是案涉住宅楼105室业主,朱乙是案涉住宅楼106室业主,吴某是案涉住宅楼205室,钱薇是案涉住宅楼305室,陈某是案涉住宅楼306室业主,史某是案涉住宅楼405室业主,樊某是案涉住宅楼406室业主,杨甲是案涉住宅楼505室业主,张乙是案涉住宅楼506室业主,宋某是案涉住宅楼605室业主,朱丙是案涉住宅楼606室业主。
2022年1月,案涉住宅楼105室、106室、306室、405室、406室、505室、506室、605室、606室9户业主陆续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签字,同意案涉住宅楼增设电梯,并就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分摊、运行管理等达成协议。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建筑面积共1161.77㎡。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人数占比为75%;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住宅专有建筑面积占比为76.12%。
2022年3月24日,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方案在案涉小区出入口及住宅楼进行公示,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13日,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方案修改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205室、206室提出异议,105室、106室业主提出要求连廊长度为4米。2022年5月13日和31日,某街道某社区就某小区*幢*单元加装电梯进行协商调解,205室、206室业主均表示不同意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105室、106室业主表示同意安装电梯,要求连廊长度为4米。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5日,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方案修改连廊长度为2.85米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2022年7月13日,建设者形成无异议公示报告。2022年7月,某公司出具《江苏省南通市某小区*幢*单元加装电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22年7月12日,6位评审专家出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张乙、谢某作为建设者的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办理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根据《实施办法》审查后认为,某小区*幢*单元增设电梯项目符合要求,于2022年9月1日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600202200354号)。申请人不服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查明事实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许可申报表、授权委托书、本单元参与表决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身份证明、产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增设电梯安装协议书、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等、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报告、加装电梯住宅原施工图及本单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拟加装电梯的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第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首批集中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5〕70号)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作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定职责。
第二,案涉住宅加装电梯表决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等充分征求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本案中,案涉住宅共有12户业主,参与表决的业主为12人,表决参与率100%。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表决同意的业主为9人,表决同意的人数占参与表决人数为75%,其中,105室、106室业主于2022年1月同意加装电梯并签订增设电梯协议书,在前两次公示期间其提出要求电梯连廊距离为4米,但是在电梯连廊距离修改后进行第三次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通过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等可以判定,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1526.32㎡,参与表决面积占住宅建筑面积比例100%,表决同意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共1161.77㎡,表决同意的业主专有面积占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76.12%。综上,人数和面积均符合“四分之三以上”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设者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或本单元出入口就加装电梯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协商、调解,并形成协商、调解记录。本案中,案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在2022年3月24日和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13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人提出异议。某街道某社区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和31日进行现场及电话协商调解,并未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少于两次的协商、调解”的要求。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5日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异议材料,建设者形成无异议公示报告,并无明显不当。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电梯的建设、管理、安全等义务。第六条规定,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建设者,应当就以下事项自行协商制定加装电梯方案:(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三)确定电梯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管理单位;(四)加装电梯设计。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经5名(含)以上专家论证确认,施工图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质量负责;(五)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同意比例及详细材料;(六)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第九条规定,建设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且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本幢或本单元参与表决且同意的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四)加装电梯住宅原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五)经公示的加装电梯方案及公示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者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9户业主作为建设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代理人提交了《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许可申报表》、本单元参与表决且同意的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住宅原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经公示的加装电梯方案及公示报告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建设者的申请后,认定建设者提交的材料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22年9月1日作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60020220035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