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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认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未履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29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210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2日收悉。

经查,2013年7月起,案外人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原南通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7日作出通土资罚〔2019〕6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1月1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同月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19〕苏0612行审*号),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由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执行《行政裁定书》(〔2019〕苏0612行审*号),并对拒不执行裁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为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实施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的执行事项。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