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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62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钱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3〕1号,以下简称1号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12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1日收悉。

经查明,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钱某向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申请人钱某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0月15日之间是否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等信息,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同月27日收悉。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1号信息公开答复,并按照申请人钱某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申请人钱某于同月1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早在2023年3月11日就已经收悉1号信息公开答复,但是却迟至2023年12月9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钱某所提之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提之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