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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12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通行复第151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郭某某对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6月2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如皋市城南街道杨花桥村村民,在杨花桥村的房屋因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项目被强拆,申请人为了了解被申请人在涉案征收补偿工作中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8年如皋市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工程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协议搬迁,非搬迁主体,不掌握信息为由拒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才是征地拆迁主体,且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作出苏政地[2019]4240号征地批复,因此,被申请人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其保存有案涉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案涉信息显然错误的,故依法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如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7批次(17挂)土地征收的批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悉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准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8年如皋市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工程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具体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皋市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工程采取的是协议搬迁的方式,搬迁主体是高新区非如皋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具体明细”信息,故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职责。另外,该信息是在房屋搬迁过程中形成的,由高新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高新区了解获取该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合法有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及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行政判决书;4.《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2018年如皋市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工程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被申请人于当日收悉。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该项目工程采取的是协议搬迁的方式,搬迁主体是高新区,故上述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高新区了解获取该信息”,并于当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对其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6月20日作出案涉2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8年如皋市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工程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被申请人经查询后了解到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系如皋市高新区组织协议搬迁,初步判断高新区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掌握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并建议其向高新区了解获取,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其保存有案涉信息”,但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了其所要求的案涉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