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政复议

甲公司不服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78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甲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偷换概念,而且与被申请人另案诉讼答辩有提供职责严重矛盾,故意不提供,欺骗申请人。在(2022)苏0691行初552号信息公开诉讼中,被申请人答辩证据《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通办发〔2020〕5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锡通科技产业园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锡通编委〔2020〕2号《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被申请人有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二、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载明:乙公司与申请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某路*号地块上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地块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答复违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信息公开申请书;3.(2022)苏0691行初552号《行政判决书》;4.行政诉讼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政府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以信函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立项文号:通行审投备〔2017〕373号)的备案撤销及撤销承诺书;2.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立项文号:通行审投备〔2017〕373号)的备案撤销及撤销承诺书文件委托经办人文件;3.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立项文号:通行审投备〔2017〕373号)撤销批复文件;4.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环评批复(通行审投环〔2018〕89号);5.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备案(通行审投备〔2018〕59号);6.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立项文号:通行审投备〔2018〕59号)的节能审查批复;7.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立项文号:通行审投备〔2018〕59号)的立项委托经办人文件。被申请人受理后经查询,发现本机关不掌握该等信息,故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申请人,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序规定。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政府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日设立,在此之前,锡通园区管辖范围均作为通州区行政区划范围。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涉工程位于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且备案批复文件系在2017-2018年期间由通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既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也未制作或保存该等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答复因该信息不属被申请人制作故不存在该信息,符合前述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信息公开申请书;2.苏锡通线索〔2023〕号《受案登记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4.通编发〔2020〕41号《关于设立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通知》、通办发〔2020〕5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锡通科技产业园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更名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的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乙公司与申请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某路*号地块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3民初1574号案件审理中,庭审笔录载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请撤销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备案,并对备案撤销产生的后续影响负责的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撤销承诺书,是其委托申请人办理。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如下:备案号:2017-320612-29-03-545184 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审批局批复,文号:通行审投备〔2017〕373号,时间:2017/09/11。备案号:2018-320612-29-03-505464 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南通市通州区审批局批复,文号:通行审投环〔2018〕89号,时间:2018/05/1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审批局批复,文号:通行审投备〔2018〕59号,时间:2018/02/0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南通市通州区审批局批复,文号:承诺,时间:2018/02/05。现申请公开:1.申请撤销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备案,并对备案撤销产生的后续影响负责的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撤销承诺书文件;2.申请撤销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备案,并对备案撤销产生的后续影响负责的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撤销承诺书文件委托经办人文件;3.通行审投备〔2017〕373号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撤销批复文件;4.文号:通行审投环〔2018〕89号,时间:2018/05/17,备案号:2018-320612-29-03-505464 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南通市通州区审批局(环保)批复文件;5.文号:通行审投备〔2018〕59号,时间:2018/02/05,备案号:2018-320612-29-03-505464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审批局(发改)批复文件;6.文号:承诺,时间:2018/02/05,备案号:2018-320612-29-03-505464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南通市通州区审批局(发改)批复文件;7.备案号:2018-320612-29-03-505464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委托经办人文件。”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不存在该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原信息制作单位咨询了解。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作出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2020年11月1日,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被申请人为其职能部门。同年12月12日,中共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第三条第三项明确: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办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管理、规划审查、安全审查、工程许可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查明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明确:“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参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的生产项目位于苏锡通产业园区,虽然该项目系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在2017年至2018年备案批复,但被申请人在2020年成立以后,位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内的行政部分审批职能已划转至被申请人,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职责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属于其制作,建议申请人向原信息制作单位咨询了解,适用依据错误,答复内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当结合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梳理,根据审批赋权情形,分别作出相应的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