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623号
申请人:闵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闵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600290024051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直至2024年11月5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