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87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依法确认《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启城建指办〔2017〕第1号)不合法”,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8日收悉。
经查,2017年2月20日,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关于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启城建指办〔2017〕第1号),同意某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组织推进方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案涉批复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系该批复的组成部分,至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