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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87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依法确认《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启城建指办〔2017〕第1号)不合法”,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8日收悉。

经查,2017年2月20日,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关于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启城建指办〔2017〕第1号),同意某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组织推进方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案涉批复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某镇某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系该批复的组成部分,至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