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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要求启东市人民政府履行答复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02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17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表述为“1.确认启东市人民政府的不答复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1日收悉。

经查,2022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职责申请》,提出“1.确认启东市民政局擅自增加权力违法;2.确认《启东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越权”等十项请求。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而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履职事项应当是属于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对外行政管理职责,其履职结果通常表现为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复议受理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符合行政复议法规范意义上的有效的履职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所列10项请求事项,是对启东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启东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异议,请求被申请人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自身越权、违法等,本质上应当属于信访事项,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行政复议法规范意义上的行政履职申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如何处理、答复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增益或减损的法律效果。因此,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