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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通行复第225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周某、丁某对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8月18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于同月21日转送本机关,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案件初审阶段,丁某表示其不参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周某一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的《紧急报案请求书》的请求事项对被控告人进行立案侦查。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下旬,其发现小区内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树坑,直径最长的超过了一米五左右,与此同时,经过对比部分热心业主累年在小区拍摄树木的照片发现有一部分名贵树种如香樟、香橼、玉兰和桂树不知去向。为弄清丢掉树木的真实数量,经小区部分业主自发众筹资金请专业绿化公司进行数据清点和崇川区市政和绿化园林局调查后发现本小区缺少各类树木309棵(有不少名贵树种),规格尺寸小于竣备图的有827棵。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真相,申请人周某与本小区业主葛某于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当面询问了原先服务本小区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三名工人,他们均证实多年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蚂蚁搬家的方法,几任物业经理指挥员工白天把小区看中好的树挖好运到小区西门西边河边后面围墙边不显眼的地方,夜里或白天由两名瓦工和保安用三轮车从西门偷运出去的事实。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邮寄给被申请人一份《紧急报案请求书》,请求对被控告人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5月24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人员签收。申请人报案至今及在申请人行政复议之前仍未作出立案决定或是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明显超过法定办案期限。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十一)项之规定,不履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查明事实,依法依规裁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紧急报案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紧急报案请求书》开展了调查工作。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周某邮寄的《紧急报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周某控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某等人员涉嫌盗伐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某小区的林木,要求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等法律进行立案调查。当日,被申请人所属观音山派出所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经对白某等人进行询问,白某等人称某小区的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实际栽种的树木与竣备图不一致,同时导致小区里部分树木不具备生长条件,自2020年起,物业公司将小区内部分树木移植至小区其他区域,绝大部分移植树木均存活,不存在周某所称的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另经了解,南通市崇川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自2021年底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也对某小区内存在涉嫌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针对周某提出的刑事控告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受理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决定,履行的刑事侦查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经查,南通市崇川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在2021年底接到某小区内绿地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投诉件后,于2021年12月6日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崇市政改字〔2021〕006号),责令: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迅速完善整改方案及措施,并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3.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2年3月23日、2022年4月4日,南通市崇川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在某小区内张贴《公告》,对小区树木缺失事宜的初步核查情况进行公告,征询业主意见和建议。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在2022年3月25日在某小区内张贴《公告》,对移植树木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南通市崇川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交给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上,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周某的《紧急报案请求书》中所述事项履行了刑事侦查职责,周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受案范围,现请求南通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报案材料及邮寄凭证;2.《受案登记表》(崇公〔观〕受案字〔2023〕4635号);3.白某、李某等人询问笔录;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及《关于某小区绿化问题的情况汇报》等;5.《不予立案通知书》(崇公〔观〕不立字〔2023〕56号)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周某向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交《紧急报案请求书》,请求事项表述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犯罪涉嫌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某及其公司参与指挥者、偷运者涉嫌盗伐涉案小区林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在事实调查清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相关条款进行刑事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收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观音山派出所于当日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周某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查明事实有《紧急报案请求书》及邮寄凭证、《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说明材料及《关于某小区绿化问题的情况汇报》《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周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刑事控告,被申请人收到后依法受理,进行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参照前述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