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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22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166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2〕第25号),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2〕第25号);2.依申请公开“某小区项目的物业出售达50%以上;该小区业主入住达50%以上”的信息;3.确认“某小区项目的物业出售达50%以上;该小区业主入住达50%以上”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某小区项目建成已经10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售面积达50%以上,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政府的要求,提交有关筹备首届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提交文件资料的前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启东市某管委会向某公司咨询该信息并且接受作为依据做出信访答复依据严重违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咨询,于法无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公开案涉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2〕第25号);2.《某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表述为“某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和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均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信息,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内容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活动,被申请人依法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二、案涉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18日向申请人发出《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启政依补〔2022〕第25号),申请人于同年5月20日签收。同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申请人的补正申请。经办理、法制审核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启政依复〔2022〕第25号《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18日收到。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以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相关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但显然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到“某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和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均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信息,该信息内容并不是行政机关掌握的数据。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这也是申请人的理解错误。上述两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前提是政府信息,而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因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启政依补〔2022〕第25号);3.《依申请公开办理通知单》(2022年第25号);4.《关于2022年第25号依申请公开办理通知单的办理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2〕第25号)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关于某项目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和入住户数比例均未达到50%的具体信息内容,尤其是来源和依据”,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同月18日,作出《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启政依补〔2022〕第25号),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补充修改《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同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如下:根据启政依补(2022)第25号告知书,补正1.该信息是启东市政府目前用电话答复“关于投诉启东市某管委会事项”中称道:某小区不满足《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二个条件;2.启东市某管委会在2020年11月18日的处理意见书的答复内容为“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之条件”,并附《关于孙某反映要求成立业委会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被申请人于5月25日分别向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江苏省启东市某管委会发送《依申请公开办理通知单》(2022年第25号)。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2〕第25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提出的内容实质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2022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5月18日作出《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启政依补〔2022〕第25号),5月22日收到补正,6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2〕第25号),同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实践中,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通常表现为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是向行政机关询问某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解答某行为或现象的原因等。本案中,江苏省启东市某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孙某反映要求成立业委会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现根据某项目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情况,截止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规划户数比例均不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两款条件。申请人在知悉上述意见书内容后,仍申请公开“关于某项目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和入住户数比例均未达到50%的具体信息内容,尤其是来源和依据”的信息,结合其复议请求中的“要求公开某小区项目的物业出售达50%以上;该小区业主入住达50%以上的信息”,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实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解答案涉物业管理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和入住户数比例均未达到50%的情况,特别是均未达到50%的来源和依据,系咨询。据此,被申请人认定为咨询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2〕第2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