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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77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崇公(观)行罚决字〔2016〕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涉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至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