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77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崇公(观)行罚决字〔2016〕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涉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至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