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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03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83号

申请人:仇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曹军,局长。

申请人仇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通自然资规依复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供2019年5月、2020年5月、2021年5月马塘居委河塘卫星图。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社区的马塘村书记,利用基本农田开挖景观鱼塘,为自己出行方便修水泥路,这些行为违反了土地法,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申请人向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后在2021年3月收到答复称违法开挖要求整改,又于2021年5月收到答复称这是老河道疏通,是合理行为。申请人认为此河道开挖扩宽占用了13户居民的基本农田,请求撤销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提供卫星图片。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北斗卫星截图两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人指定的获取信息的途径向其寄送了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准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描述为“2019~2021年马塘社区20组集体土地开挖河道地段卫星地图,这三年都是5月份的”。经查,被申请人并未制作也未保存2019~2021年5月份马塘社区20组集体土地开挖河道地段卫星地图。故被申请人答复无此信息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3.《情况说明》;4.检索截图。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描述为“要求提供2019~2021年马塘社区20组集体土地开挖河道地段卫星地图,这三年都是5月份的”,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无此信息,并于当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收悉。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查明事实有《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检索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2019~2021年5月的(如皋市桃园镇)马塘社区20组集体土地开挖河道地段卫星地图,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并未发现有此信息,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无此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三、申请人在2021年5月24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5日作出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通自然资规依复13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