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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4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204号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皋政依复〔2023〕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案涉地块未办理征地手续,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某村把老百姓转租其他人家是事实。没有征地也没有给老百姓做社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不相符,希望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收悉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皋政依告〔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同日将补正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后于2023年5月16日收悉申请人当面重新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同日将答复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准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请求公开皋政办(2009)24号文件;2.请求公开长江镇(如皋港区)某村*组A号、B号的拆迁相关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公告、拆迁范围、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拆迁补偿评估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方案等;3.申请公开2010年7月14日长江镇某村*组A号、B号宅基地褂脚河东田地征地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方案、审查报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明细等。关于第一项申请,被申请人经查询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涉皋政办发〔2009〕24号文公开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此项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第二项申请,2010年如皋市长江镇根据皋政办发〔2010〕97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长江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某项目区拆迁复垦一期工程项目的决定》、皋政办发〔2010〕135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长江镇(如皋港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东北片项目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决定》规定,启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区拆迁,申请中所涉地块属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拆迁范围,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为《长江镇(如皋港区)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解答》,拆迁补偿评估标准为皋政办发〔2009〕24号《关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补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拆迁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是依据皋政办发〔2009〕24号《关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补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及《长江镇(如皋港区)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解答》(二〇〇八年四月)进行,拆迁范围包含在上述皋政办发〔2010〕97号、皋政办发〔2010〕135号文中,故被申请人将上述信息公开给申请人;所涉地块地上房屋是由长江镇人民政府采取协议拆迁的方式,被申请人没有申请公开的其余信息,故告知申请人其余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的此项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第三项申请,被申请人经查询后发现所涉地块未办理征地手续,被申请人没有征地的相关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的此项答复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合法有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皋政依告〔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3.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交办事项(〔2023〕54号)的答复意见》、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汇报》、检索截图;4.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附件、送达凭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皋政办(2009)24号文件;2.2008年长江镇(如皋港区)某村*组的拆迁相关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公告、拆迁范围、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拆迁补偿评估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方案、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等。”被申请人于同月8日收悉。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且缺少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于同月12日作出皋政依告〔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和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描述为:“1.皋政办(2009)24号文件;2.长江镇(如皋港区)某村*组A号,B号的拆迁相关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公告、拆迁范围、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拆迁补偿评估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方案等;3. 2010年7月14日长江镇(如皋港区)某村*组A号,B号宅基地褂脚河东田地征地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方案、审查报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明细等。”同月18日,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答复意见,表示:根据皋政发〔2010〕97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长江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某项目区拆迁复垦一期工程项目的决定》、皋政发〔2010〕135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长江镇(如皋港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东北片项目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决定》的规定,2010年长江镇启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区的拆迁,申请人户在拆迁范围内,采取协议拆迁,无拆迁公告;项目所涉的某社区*组未征地,无征地相关文件和资料;拆迁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是依据皋政办发〔2009〕24号《关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补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及《长江镇(如皋港区)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解答》(二〇〇八年四月)。同月24日,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情况汇报,表示:长江镇某村*组A号、B号宅基地褂脚河东承包地未办理征收手续,故无此信息。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拆迁所涉地块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拆迁范围,采取的是协议搬迁的方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是依据皋政办发〔2009〕2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物价局国土局关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补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及《长江镇(如皋港区)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解答》(二〇〇八年四月)进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上述文件以及所涉及的皋政发〔2010〕97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长江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某项目区拆迁复垦一期工程项目的决定》、皋政发〔2010〕135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长江镇(如皋港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东北片项目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于其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中其余的内容,被申请人不掌握;对于其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因所涉地块未办理征地手续,故该信息不存在。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查明事实有《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交办事项(〔2023〕54号)的答复意见》《情况汇报》、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送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过通知补正、检索、查询后,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对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本机关经审理后认定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理由不再赘述。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亦就相关信息出具情况说明,表示相关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该部分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皋政依复〔2023〕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