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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28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57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崇公信告字〔2025〕LX8号《告知书》,于同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某园区内租赁的电动车没有“3c”认证,未经过特种设备年检,也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崇公信告字〔2025〕LX8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及下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建议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该告知书于作出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申请人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如果申请人所提履职事项明显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则应当认定为信访事项。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案涉机动车未取得合法认证,未经过特种设备年检,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并非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举报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应当认定为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回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综上,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陈盛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