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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17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19号

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凌建华,局长。

申请人崔某不服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通市人社局)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通人社依复〔2020〕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同年2月1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依据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自2019年归南通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所有,南通市人社局不负责该信息公开。据此,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信息公开。2021年1月14日,通退役军人依复(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房产及相关资料未移交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不存在。基于以上两家行政机关的答复未能客观真实反映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诉求,以已移交权属关系为借口回避问题,相互推诿,请求撤销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退役军人依复〔2021〕第1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规定,行政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南通市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为南通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军服中心)所有。2019年因机构改革,市军服中心整建制转隶至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年3月19日,经市财政局协调,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通市人社局、南通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房投公司)三家单位,对市军服中心房屋资产及相关资料进行移交。明确规定“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房投公司对市军服中心的房产进行管理,由市房投公司负责房产的出租、修缮、维护等工作。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手市军服中心所有财务工作”。因此上述房产不再由被申请人进行管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关于南通市专业军官服务中心房屋资产后续管理及账户移交的备忘录》及附件《军服中心XX苑、XX园房产汇总表》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9日,申请人在线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申请公开“人社局拥有南通市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的合法手续及该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物的法律手续、购买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及建筑该建筑物的资金来源、XX园XX幢及附属建筑物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图及红线图”,处理部门为南通市人社局。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做出案涉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提及的南通市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归市军服中心所有。2019年因机构改革,该中心已整建制转隶至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目前该处房产由南通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租、修缮、维护等工作。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南通市人社局负责公开。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当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经本机关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核实,申请人所称南通市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即为《关于南通市专业军官服务中心房屋资产后续管理及账户移交的备忘录》的附件《军服中心XX苑、XX园房产汇总表》载明的“15. XX园仓库”。

再查明,南通市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属于原军服中心所有,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军服中心整建制转隶至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更名为南通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上述查明事实有《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关于南通市专业军官服务中心房屋资产后续管理及账户移交的备忘录》及附件《军服中心XX苑、XX园房产汇总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具体到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的南通市XX园XX幢附属建筑物属于原军服中心所有,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军服中心整建制转隶至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更名为南通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前述规定,应当由负责行使职权的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被申请人答复称,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三、申请人在2020年11月19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通人社依复〔2020〕第1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