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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7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24号

申请人:宁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宁某不服关于江苏省某公司启东支公司拆迁补偿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曾以启东市城市建设总指挥部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案涉会议纪要,减免江苏省某公司启东支公司的债务,损害申请人债权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后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申请答复,进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认定,案涉会议纪要系江苏省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某银行启东支行约定的一次性解决债务问题的协议,并不属于启东市城市建设总指挥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申请人认为的启东市城市建设总指挥部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最终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申请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案涉会议纪要系江苏省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某银行启东支行达成的协议,并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宁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