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620号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薛某对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1月4日收悉。
经查,2024年9月10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如皋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皋拟征告〔2024〕6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南街道甲社区A组、乙社区B、C组、城南街道集体范围内。2024年10月21日,申请人薛某向如皋市人民政府递交《听证申请书》,对该公告申请听证,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将其申请转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调查核实,并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该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2024年10月29日,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皋拟征告〔2024〕61号)不属于《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故不予听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其《听证申请书》转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过程性行为,并不产生终局性影响,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且,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告知不予听证,听证是被申请人实施土地征收中的阶段性行为,不具有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的价值。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