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50号
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季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监督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通州区人社局)依法履职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通州区人社局的监督职责。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已经要求通州区人社局依法履职,如申请人认为通州区人社局存在不作为等情形,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通州区人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通州区人社局,并且对拖欠工资行为负有监察和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严重不作为,导致申请人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通州区人社局的层级监督的法定职责,而该种监督职责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均系典型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申请人所提之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