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45号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永兴派出所。
2021年3月17日,申请人薛某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永兴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判令永兴派出所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履职,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控告汪某、某公司诈骗、非法侵占案,依法作出处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2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控告汪某、某公司诈骗、非法侵占案新证据及控告材料,另申请人认为控告某公司非法侵占是新案件,截止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处理,构成不作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遂引发争议,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要求对控告的汪某、某公司诈骗、非法侵占案作出处理,实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刑事职责。故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