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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280号

申请人:闫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闫某以如皋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向侵权人李某颁发的土地承包证书”,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0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因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5日发放的苏〔2016〕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461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23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通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回起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结合查明事实,申请人因不服苏〔2016〕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461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曾于2023年1月5日向本级关申请过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业已生效。本案中,申请人再次就同一行政行为向本机关重复申请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闫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