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263号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戴某对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通交路执〔2023〕190号)不服,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通交路执〔2023〕190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具体到本案,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