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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不服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263号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戴某对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通交路执〔2023〕190号)不服,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通交路执〔2023〕190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具体到本案,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