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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认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171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某公司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全之情形。本机关于同月4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职而被申请人未履职的证明材料,同月9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情况说明》中,认为其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时,已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证据材料。

经查,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递交《申请书》,要求“对南通市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妥善化解行政争议”。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告知申请人,已将《申请书》转送被申请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将《申请书》转送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求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递交《申请书》,要求查处南通市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行政行为,其实质是要求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属于申诉上访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申请书》转送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并无不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书》的转送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供直接向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履职证明材料,却径直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职,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