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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6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开亮,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机关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

申请人称:1995年“七彩城建设指挥部”对原铁星路东弄*号进行征用,该户一份产权证14间房264.63㎡分立成8户拆成15间房278.95㎡,其中14号房被错误登记在产权人顾某名下。分立的8户中,申请人是其中的一份。根据通政发(1991)252号第十三条规定,拆迁协议必须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而现在实施主体是住房管的“小开发公司”,“监督管理”是被申请人的征收办,拆迁协议和房屋安置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也都是被申请人征收办主编并签定的,现全部资料都在被申请人处。通住建依复〔2019〕45号、通住建依复〔2019〕146号、通住建依复﹝2021﹞40号及通房依复〔2019〕2号都百般推诿。故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原铁星路东弄*号,顾某家族一份产权证分立为8户,被征用的15间房变为278.95㎡中有申请人被侵害的14号房,及征收中法定程序的详细情况。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2.《呈南通市住建局》信件1份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程序合法。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面交的《呈南通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并于同月29日邮寄给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内容合法。2018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七彩城拆迁中,铁星路东弄*号顾某家族分为8户的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收款,包括出售的、安置调换的详细资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房依复〔2019〕2号),告知申请人“经查,本机关未制作和获取”。本次答复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顾某家族房产分配的《分书字》。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七彩城征收原铁星路*号顾某一份产权分为八户的详细资料”。被申请人于同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45号),告知申请人“经查, 本机关将曾从你处获取的《分书字》复印件资料提供给你”。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通发(2017)122号关于印发《市房管局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活动方案》通知内容细则”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146号) ,告知申请人“通发(2017) 122号关于印发《市房管局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活动方案》通知内容细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2021年4月15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1.拆迁征收原铁星路东弄*号顾某家族分为8户的详细档案资料; 2.参与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会商程序的政府、机关、实体单位的相关人员及参与的个人名字情况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其已经申请公开过相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也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房依复〔20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45号)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实即2017年信访维稳攻坚活动方案,该项申请实际上仍系申请公开“通发(2017)122号关于印发《市房管局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活动方案》通知内容细则”,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146号)予以答复。故对于申请人2021年4月1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经作出答复,不再重复答复,内容适当。另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内容中的“通住建依复〔2019〕2号”实系笔误,应为“通房依复〔2019〕2号”。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呈南通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依法履行了职责,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呈南通市住建局》信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及邮寄凭证;3.《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房依复〔20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45号)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146号)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递交《呈南通市住建局》,申请公开“1.七彩城征收原南通市铁星路东弄*号顾某家族分为8户的详细档案资料;2.参与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会商程序的政府、机关、实体单位的相关人员及参与的个人名字情况说明”的信息。同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七彩城征收原铁星路*号顾某一份产权分为八户的详细档案资料”信息,被申请人已制作通住建依复〔2019〕2号、通住建依复〔2019〕45号、通住建依复〔2019〕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不再予以重复答复,并于同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七彩城拆迁中,铁星路东弄*号顾某家族分为8户的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收款,包括出售的、安置调换的详细资料”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房依复〔2019〕2号),告知申请人“经查,本机关未制作和获取”。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七彩城征收原铁星路*号顾某一份产权分为八户的详细资料”的信息。被申请人于同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45号),告知申请人“经查,本机关将曾从你处获取的《分书字》复印件资料提供给你”。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通发(2017)122号关于印发《市房管局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活动方案》通知内容细则”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19〕146号),告知申请人“通发(2017) 122号关于印发《市房管局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活动方案》通知内容细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是否全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七彩城征收原南通市铁星路东弄*号顾某家族分为8户的详细档案资料;2.参与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会商程序的政府、机关、实体单位的相关人员及参与的个人名字情况说明”两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只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七彩城征收原南通市铁星路东弄*号顾某家族分为8户的详细档案资料”,答复明显不完整,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被申请人援引法律依据时应严格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具体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40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