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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字体:[ ]

市级各预算单位、相关驻通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苏财购〔2022〕47号)、《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教育系统部门单位还应按《2023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 2023年执行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经市教育局按规定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确定(详见附件4)。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市本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提高为50万元,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仍为60万元。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为4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4.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点

1.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需在2023年组织实施采购的,预算单位均应在“二上”时在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以下简称“预算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勾选 “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结转项目,在2023年无需再履行采购程序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勾选“否”政府采购。

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应根据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组织形式” 等关键要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应当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一般选择“分散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组织形式改选为“政府集中采购”。

相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2)中的服务项目且达到限额标准的,在编制预算时单列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同时勾选 “是”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服务,同步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和《政府购买服务表》。

2.预算金额不足限额标准,网上商城采购目录(附件3)内且有配置标准的货物,应在“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其余均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

3.部分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关于编制2023年市本级预算的通知》(通财预〔2022〕34号)附件6规定执行。列入信创产品目录的办公设备等,应执行《关于规范南通市信创产品政府采购的通知》(通财购〔2022〕52号)规定。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履行相关手续。

(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组织实施

1.执行时限要求

当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三季度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10月31日为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截止期,11月起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信息化项目在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执行。各单位应预留充足时间提前组织采购,防止因流标、质疑和投诉等造成相应项目的采购不能如期完成。

有年度衔接性、需在年前组织采购的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等),单位可在“一上”申报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在“二上”预算金额确定后实施采购。

2.采购组织机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制定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专职联络员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3.集中采购要求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和集采目录外品目的,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对于供应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各集采机构可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价格。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单位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2023年全省联动框架协议供货品目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扫描仪、乘用车、多用途货车(限皮卡车)、空调机、家具、财产保险服务(限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及添加燃料服务(限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等服务)”。

2023年市本级框架协议采购品目为 “复印纸、会议服务、审计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采购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单笔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仍应委托集采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4.分散采购要求

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单位应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可在委托采购协议中明确代理机构配合及时完成合同签订与公开的条款,保证营商环境考核指标的贯彻落实。

分散采购的评审专家费,应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支付,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支付。

(二)具体项目实施采购注意事项

1.实施计划的申报

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根据下达的采购预算和采购指标,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自动推送相应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信息化项目、预采下年度物业项目等特殊事项,部门预算单位可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申请临时采购计划,并上传有关批件附件,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自动推送相应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非部门预算单位在“苏采云”系统申请临时采购计划,并上传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

2.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贯彻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及主管预算单位统筹与公开,免收投标保证金,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网上办理履约保证金保险、网上办理政采贷,采购节能、环保和创新产品等政策措施;落实采购人按季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公开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等制度。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3.加强采购实施前期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和合规性管理,确保能够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各单位的采购意向公开,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4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文件征询意见,最迟不得晚于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前1个星期。

4.加强对供应商资格与信用信息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对参与供应商进行资格与信用信息审查,防止出现违法或虚假响应,甚至违法或虚假响应且中标(成交)的情况发生。

5.加强采购实施后期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争议处理等工作,一要保证合同签订并公开、采购款支付等及时率均达100%;主管预算单位应落实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本系统落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情况的月报制度。二要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主体责任,确保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符合投标文件确定事项。三要依法做好质疑、投诉的沟通协调化解工作,努力减少因争议延缓采购进程和影响采购绩效的情况。

(三)省级驻通单位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政府采购

省级驻通单位应当执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省内集采机构开展采购。

江苏省内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应当执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南通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自主择优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江苏省外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达到”“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要求,本通知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需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附件:1.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

            4.2023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南通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xlsx

附件2: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pdf

附件3: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xlsx

附件4:2023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