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2.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教育管理。
3.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制定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参与突发性、群体性重大疑难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
5.协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指导、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7.组织、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12348”法律服务,指导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业务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
二、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计财装备处(审计处)、教育培训处(国家司法考试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信息处、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市大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处(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安置帮教工作处)、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司法鉴定管理处)、法律援助管理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处。
直属机构: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三、2015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紧紧围绕上级部署和打造六大动力引擎工作目标,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做到“一个顺利实现、四个明显提升”。
1.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在全市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中被评为优秀单位,实现“三连优”目标,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综合绩效评价中总成绩位居全省第一,实现“八连冠”目标,2016年5月26日荣获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城市称号。市委、市政府及省厅领导先后36次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批示肯定。
2.队伍履职能力明显提升。司法行政队伍“三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综合绩效考评机制不断完善,省厅先后在我市召开了“三化”建设现场会和工作绩效考评会议。市律师协会连续4年发布了南通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担当报告。成功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十个一”、社区矫正岗位大练兵和技能比武、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技能比武等活动。刘荣贵先进事迹微视频《趴地草》在“共产党员网”上线,被中组部确定为党性教育内容,系统内先后涌现出优秀法援律师傅大燕、王伟战等先进典型。全系统共有11人被记功,其中一等功1人,二等功2人。
3.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在全省率先建立12348公共服务移动“微站”,成立全国首家涉外劳务法律援助工作站,通州建成全省首个企业司法行政服务站,成功举办首届“建筑与法”法律服务高峰论坛。出台《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办证指引》,有效减轻当事人负担,全年共办理公证事项76371件。全市31家驻军团以上单位均建立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圆满完成国家司法考试安保试点任务和组织实施工作。律师进社区法律服务被表彰为市优秀志愿者项目。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省优秀案件获评数、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案件入选数均位居全省第一。
4.维稳管控水平明显提升。在全省率先成立市人民调解协会并投入运行,《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指导意见》和《调解个案奖补办法》正式出台,创新建立市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处中心,试点推行调解协议附法律条文制度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社区服刑人员报请特赦工作,成功追回3名在逃社区服刑人员,成立解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站,形成了“四分三期两课一清单”叠加式社区矫正教育特色做法。全市各级调处机构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5324件,调处成功率99.2%,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戒人员重新犯罪率处于全省较低水平。
5.法治宣传实效明显提升。市委、市政府下发《南通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我市全面推行。“法润江海”、“德法同行”系列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依托“学法达人”平台,成功组织市、县、镇三级2.7万名公务员集中在线学法考法。市局开通全省首家双语普法微信,组建全省首个“中国好人”普法微联盟,电视台“5+20”秒普法公益广告收到良好社会效果。我局被评为第十二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展播活动优秀组织奖,在全省机关万人学法竞赛中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表1-表11见附件1,表12见附件2)
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表格:
表1.2015年市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表2.2015年市本级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表3.2015年市本级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表4.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表5.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
表6.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7.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决算表(功能科目)
表8.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表9.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功能科目)
表10.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11.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12.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及培训费增减变化表
第三部分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决算数据为市司法局本级和直属机构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2015年决算汇总数。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2015年度收入决算(含上年结转结余)3016.34万元,比上年减少21.70万元,减少0.71 %。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 2987.53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2.上年结转和结余28.8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部门支出情况
2015年度支出决算 3014.85 万元,比上年增加5.62万元,增长0.19 %。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2968.84 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事务,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保障方面,住房改革方面以及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公证处等职能项目支出。
2.住房保障支出5.50万元,主要用于职工购房补贴支出。
3.其他支出 40.51 万元,主要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补发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人员工资、购买服务器两台和全市综合法治建设工作奖励经费等。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014.85 万元,占本年支出的 100 %。其中:基本支出2360.87 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78.31 %;项目支出653.9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1.69 %。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参照部门决算报表-江苏补充表JS03表填列)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4.62 万元,支出决算 69.87万元,完成预算的66.7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7.85 万元,完成预算的 91.8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1.57 万元,完成预算的 68.19 %;公务接待费支出30.45万元,完成预算的61.18 %。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南通市司法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7.85 万元,占 91.8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31.57 万元,占68.19%;公务接待费支出30.45 万元,占 61.18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7.85万元。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2个,累计 2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1.57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0辆。
(2)公务用车运行支出31.57万元。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3 辆。
3.公务接待费30.45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 0 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 30.45万元。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127批次,累计1538人次。本年度比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减少 15.93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使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减少幅度较大。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教育局及市属高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三、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四、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十五、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七、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九、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