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31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 | 文号: | 通司发〔2021〕5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吴东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31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 | ||||
文号: | 通司发〔2021〕5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吴东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吴东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吴东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申请。
经审核,吴东梅,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于2001年4月经考试合格获省司法厅授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从事个体工商户工作,2015年1月至今未参加工作,现拟在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吴东梅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吴东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