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80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文号: | 通司发〔2021〕6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吕广来、陈源、王大平、崔晓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80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
文号: | 通司发〔2021〕6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吕广来、陈源、王大平、崔晓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吕广来、陈源、王大平、崔晓荣4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吕广来,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0日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海安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陈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0日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海安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王大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0日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海安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崔晓荣,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0日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海安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吕广来、陈源、王大平、崔晓荣4人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吕广来、陈源、王大平、崔晓荣4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