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2-00024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文号: | 通司发〔202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沈晓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2-00024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
文号: | 通司发〔202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沈晓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沈晓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沈晓莉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沈晓莉,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海安市隆政法律服务所执业,2022年1月10日与海安市隆政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海安市隆政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海安市吉庆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沈晓莉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沈晓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