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刘承林 | 建议/提案号: | 第507号 | |
标题: |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7号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 |||
建议/提案内容: | 《关于地方废止涉罪人员近亲“连坐”规定》议案: 罪责自负是现代文明社会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这样的限制措施实际上属于“连坐”性质,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典、劳动法中均有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既是一项权利,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据此,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规范文件制定机关纠错改正,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由此建议市县有关政府部门尽早实施推动对报送备案的或者现行的法规、司法解释等,地方出台的“限制犯罪者亲属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制定新的规定取代原有规定。应予停止执行。让犯罪者的子女只要未参与犯罪,就是守法的公民,就拥有所有公民都有的权利和尊严,他们不应被看作危险的“异类”,更不应成为用来对付犯罪者的“软肋”。必须依法严肃惩罚犯罪者,但不应随意将惩罚扩大到其家人,对于犯罪者的有着无限可能性的年青子女,法律应给他们平等的成长和发展机会,社会也应给一份善意和宽容,毕竟,他们在法律上是无罪之人。应予以摒弃其子女参军和考公就业的规定,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不公平。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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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南通市司法局 | 协办: | |
答复日期: | 2024-08-23 | |||
答复内容: | 刘承林代表: 根据机构职能,市司法局主要承办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定期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审查结果看未发现内容存在“限制犯罪者亲属权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严格审查标准杜,如发现存在“限制犯罪者亲属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将及时予以纠正。 关于刘承林代表提出的推动对报送备案的现行的法规、司法解释等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制定新的规定取代原有规定,不属于我局职能,建议向职能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