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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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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1年07月14日 - 2021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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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ntsfjlfc@126.com。
四、电话/传真:(0513)59001593。
附件:1.《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4日
附件1
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协调和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燃气管理部门承担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问题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安全宣传】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的能力。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经营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取得充装许可证,并按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建立气瓶管理档案。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立充装检查记录制度,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情况等信息及时上传。
第八条【人员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送气服务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充装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第九条【气瓶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设置二维码、钢印码等信息标识,粘贴产品合格标签和标示警示标签。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送检气瓶。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做出检验合格标志,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并及时更新气瓶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应当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条【气瓶充装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
(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
(三)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包括信息不实二维码、未经扫码、擅自改加的非自有瓶二维码或钢印码等)的气瓶;
(四)充装非法改装、翻新、报废的气瓶;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行为。
第十一条【实名登记】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首次购气开户的,应当提供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及时将用户信息、充装、配送和入户安检情况等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用气设施每年至少免费进行1次全面安全检查。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检查的规定、标准,对下列事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气瓶是否合格,瓶体、减压阀、连接管及接头等部位是否漏气;
(二)使用、储存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三)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安装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确定的其他安全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配送服务体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网格化配送。
第十四条【配送服务站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第十五条【配送服务站点安全管理】配送服务站点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实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第十六条【配送实施方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配送实施方案,并报企业所在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
配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送站点布局情况以及配送交通工具信息;
(二)供应、服务组织架构,区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服务承诺;
(四)站点管理、用户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配送车辆要求】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选型、标识、配置设备、装载要求、行驶路线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配送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牌照。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配送车辆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配送服务】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人员应当持有送气服务证。在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企业送气服务人员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供用户签收;按时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至用户指定地点。
送气服务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减压阀、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户进行接装;用户要求自行接装的,送气人员应当示范接装方式、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检查气瓶及附属配件设施的安全情况。
送气服务人员应当将未送出的气瓶及时送回服务站点存放,不得私自存放于居所、车库等场地,不得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第十九条【送气服务人员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送气服务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6学时的继续教育。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将通过培训考核的送气服务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配送范围等录入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并及时维护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签订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液化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服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服务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送气任务。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进入管理区域,并向燃气管理部门举报。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户在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劝阻无效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线索报至所在县(市、区)公安或消防部门。
第三章使用和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用气】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三条【用户禁止行为】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改变瓶装液化石油气用途或者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使用不合格、国家命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
(四)加热、摔砸、倒置、暴晒气瓶或者使用明火检漏;
(五)私自排放气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六)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七)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燃气设施及配件】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应公布配件价格服务标准。
第二十五条【餐饮用户责任】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不得将气瓶放置在室内人员就餐场所,禁止使用压力可调式减压阀。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防控】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部门联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液化石油气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信息系统】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与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网格化防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网格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醒用户、报告网格长,并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隐患排查整改】各监管部门、经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网格员发现用户存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禁止行为,应当告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约定,立即停止供气,并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用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跟踪并督促整改,非居民用户由燃气管理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其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协会自律】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鼓励经营企业购买气瓶安全责任险,提高企业、用户风险承受能力。
推行充装台安装摄像头,实现“阳光充装”,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举报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依法受理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按照《南通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用户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或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包括信息不实二维码、未经扫码、擅自改加的非自有瓶二维码或钢印码等)的气瓶,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T5842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器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瓶装液化气的安全可控性,推进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入户安检等工作举措,切实提升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起草了《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全市共有瓶装液化气场站76个,瓶装液化气登记在册的用户约35万。由于历史原因,瓶装液化气监管存在“站内可控,出站失控”的特点,对庞大用户端的安全隐患掌握和落实整改力度还很弱,安全隐患较大。完善瓶装液化气配送体系、加强入户安检势在必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出台,明确要求液化气经营营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入户安检;随即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气石油气统一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7号),弥补了瓶装液化气在配送和入户安全检查上的缺失,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进一步提升瓶装液化气管理水平。
瓶装液化气管理目前还要很多弱项:燃气企业送气服务人员数量不足、老龄化严重,入户安检率不高,用户燃气设施隐患整改没有抓手。瓶装液化气管理涉及场站管理、充装管理、运输和配送车辆管理、气瓶、气质、燃气灶器具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进一步理顺职责、强化监管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液化气企业入户安检、打击气贩子、落实用户端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二、部分相关依据及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0.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11.《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沪府令34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从2020年10月份开始起草,召开了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市区瓶装液化气企业、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座谈会,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2021年1月形成《办法》初稿。2021年4月,《办法》被市政府列入2021年政府规章正式项目。
列入立法计划后,市市政和园林局立即按照《南通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推进相关工作。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和计划表;收集、整理、汇总立法相关资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我省及外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等;向全市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广泛收集并梳理瓶装液化气问题清单;会同商务、市监、公安、交通、消防等多部门学习借鉴扬州、镇江、苏州等地立法和管理经验。期间继续向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在市市政和园林局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街办和物业企业等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并对《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综合南通实际和借鉴外地优秀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办法》主要内容概述
《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则(第一条—第五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协调和保障机制、职责分工、安全宣传等;二是经营管理(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包括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人员管理、气瓶管理、气瓶充装要求、实名制登记、安全检查、配送服务体系、配送服务、送气工管理、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物业管理等;三是使用和安全应急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包括安全用气、用户禁止行为、燃烧设施及配件、餐饮用户责任、安全技术防控、部门联动、网格化防控、事故调查处理等;四是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对违法使用和储存液化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或配送液化气、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志等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五是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相关定义和施行日期进行明确。
(二)关于政府职责
加强液化气管理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办法》对液化气的管理体制、网格化防控作出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液化气监督、财政保障、统筹协调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乡镇(街道)在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监督用户整改及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对液化气企业入户安检发现的属于用户整改责任范围内的隐患进行跟踪管理,发挥好网格员在液化气安全巡查、监管方面的先锋作用。《办法》起草之初尝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列举,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从收集回来的意见来看各个部门管理职责比较清晰。考虑语言表达简洁性,《办法》最终未明确列举各个部门职责,按照各自“三定”方案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履行部门职责。
(三)关于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问题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践发现,部分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有信息标识,但存在不正确有效地交换充装信息的行为,如扫描信息不实二维码、未经扫码、擅自改加的非自有瓶二维码或钢印码等,这些行为的本质和没有设置信息标志一致。回归立法本意,《办法》第十条对没有设置气瓶信息标识进行了补充和明确,便于切实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
(四)关于是否需要明确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运输和安全管理中各项安全技术指标的问题。
瓶装液化气各项活动中涉及到的安全技术指标比较多,考虑到多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或国家各项技术规范、标准中已有规定,基于实用性和简洁性考虑,本《办法》中未再累述,而多采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等方式表述。
(五)关于配送服务站点的设置
要满足燃气企业送气效率和居民对送气服务的时效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燃气企业应当设置服务站点,实现气瓶中转。《办法》对站点的设置要求和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实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对于配送服务站点发证问题,省相关文件没有明确,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当处理,不统一规定。
(六)关于配送车辆的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城建﹝2021﹞23号)《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强对配送车辆管理,对车辆进行统一标志。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上牌,加强对配送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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