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53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
申请人张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141902219244)(以下简称9244号处罚决定),于2024年10月1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具体到本案,9244号处罚决定中被处罚人为邢子寒,并非申请人,该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