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33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丁某以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系要求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应向海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