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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王乙认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施工建设的法定职责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16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104号

申请人:王甲。

申请人:王乙。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王甲、王乙认为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施工建设的法定职责,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2021〕通行复第104号),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二人系父子关系,在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同乐村合法拥有房屋和承包地。2021年4月8日,申请人房屋均被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和承包地所在地块被用于项目建设。为核实申请人房屋和承包地所在区域征收、用地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月26日,申请人收到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通州资规局)的〔2021〕通州自然资规依复6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2021〕通自然资规依复7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均答复“申请人房屋及承包地所在地块位于通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西亭段),该地块土地暂未征收,征地材料正在制作过程中,尚未申报”。根据这些答复,申请人房屋及承包地所在地块进行的“通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工程(西亭段)”项目属于未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申请人土地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申请人房屋及承包地所在地块尚未被征收,没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占用该地块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明显违法。为此,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通州资规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非法占用申请人房屋及承包地所在地块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次日,《查处申请书》被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构成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登记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 施工照片;3.《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物流查询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通州资规局收悉申请人寄送的《查处申请书》后,及时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申请人反映的房屋和承包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同乐村5组,部分土地涉及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拟征收土地范围。2020年8月2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通州拟征〔2020〕41号),2021年6月中旬该建设项目用地已上报江苏省人民政府,目前正在依法实施补偿和审批过程中。上述公告已于2020年8月26日在拟征收土地现场和所在西亭镇村部进行公告,被申请人亦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向申请人寄送该公告,申请人应当知道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正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事项。经通州资规局前期实地核查,现场存在道路硬化。经查,2021年3月22日,甲公司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现场因道路搬迁,地形地貌已发生变化,用地范围情况无法准确确认,现场观察可能存在超出批准范围建设情况。2021年5月18日,通州资规局对甲公司立案。2021年6月14日询问西亭镇同乐村村干部后,仍不能确认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建设情况。据此,通州资规局于2021年6月29日委派乙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套和临时用地审批范围,甲公司所建设临时便道在审批范围内,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鉴于该案件情况不常见,需进一步讨论研究,2021年7月16日经批准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三十日。2021年7月27日经案件会商并于2021年7月28日经批准,同意该案终止。决定案件终止后,通州资规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通州自然资规监(告)〔2021〕103号)告知调查情况,并安排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5日到申请人处进一步当场解释和说明。综上所述,申请人反映的地块正在依法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其房屋和承包地范围内未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不存在查处违法用地事项,即申请人要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事项不存在。据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通自然资规依复79号)及送达证明;2.《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021〕070802号)、《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编号:通自然资规监立通字〔2021〕070802号)、《询问笔录(旁证)》《违法用地平面测量业务联系单》《甲公司用地平面图》;3.《关于同意办理临时用地的批复》(通临字〔2021〕30号);4.《关于甲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行政处罚延期的申请》《关于终止〔2021〕070802号案件的报告》《案件会审笔录》《违法案件法律审核记录表》《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5.现场照片;6.《告知书》(通州自然资规监(告)〔2021〕103号)及送达证明。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乙、王甲系父子关系,在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同乐村拥有房屋和承包地。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通州资规局提交《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描述为“请求查处非法占用申请人房屋及承包地所在地块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次日,被申请人收悉。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派出机构通州资规局作出《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021〕070802号),针对线索内容“西亭镇同乐村五组存在非农建设行为”建议进一步核查;同月14日,通州资规局作出《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建议“对当事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调查”,当日即呈批立案;同月18日,通州资规局负责人同意立案,作出《立案呈批表》(编号:通自然资规监立通字〔2021〕070802号)。同年6月14日,通州资规局工作人员对通州区西亭镇同乐村支书周某做询问笔录,周某陈述“无法对照(临时便道)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同月29日,通州资规局作出《违法用地平面测量业务联系单》,后乙公司作出《甲公司用地平面图》,确认临时便道在审批范围内,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同年7月15日,因案情复杂不常见,案件承办人员申请将案件调查期限延长三十日,次日通州资规局负责人同意延期;同月19日,案件承办人作出《关于终止〔2021〕070802号案查处的报告》,建议对该案终止调查;同月27日,通州资规局对案件进行会审,会议意见为“甲公司在西亭镇同乐村五组所建临时便道为已经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该案终止”,当日通过法律审核并呈批终止调查,次日通州资规局负责人同意终止调查;同月30日,通州资规局作出《告知书》{通州自然资规监(告)〔2021〕103号},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地块内有临时便道建设行为,该便道为经批准的临时用地,除此以外未发现有其他未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行为。同年8月4日,通州资规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告知书》。

另查明, 2021年3月2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同意办理临时用地的批复》(通临字〔2021〕30号),同意甲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二甲镇、金新街道、十总镇和西亭镇集体土地32.5432公顷,用于施工临时设施建设。

再查明,通州资规局是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上述查明事实有《查处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告知书》(通州自然资规监〔告〕〔2021〕103号)及邮寄凭证、《关于甲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行政处罚延期的申请》《关于同意办理临时用地的批复》(通临字〔2021〕30号)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通州资规局是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其未履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二、通州资规局履行查处职责符合程序规定。通州资规局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经过违法线索登记和核查后,于同年5月18日立案,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通州资规局于同年7月16日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三十日,于7月28日决定终止调查,于7月30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8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均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0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三、通州资规局已经依法行了查处职责。通州资规局收悉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对案涉地块进行了违法线索登记、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经询问案涉地块村支书和现场勘查均不能确认是否有违法用地行为,遂委托测绘公司进行测绘,最终查明没有违法用地的行为,已经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甲、王乙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