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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不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1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74号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

申请人叶某不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南通银保监分局)于2023年2月3日作出的《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通银保监举复〔2023〕41号),于2023年4月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和凌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11月21日,申请人作为凌某的代理人,向南通银保监分局举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文件,请求南通银保监分局予以查处。南通银保监分局于2023年2月3日作出《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通银保监举复〔2023〕41号),对凌某的举报事情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设有银保监分局的银保监局负责审理以辖内银保监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南通银保监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明确:“南通银保监分局根据银保监会和江苏银保监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南通银保监分局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设立的银保监分局,以其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应当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负责审理,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案涉答复系被申请人向凌某作出,依法应当由凌某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