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524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某不服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8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启自然资依复第74号),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不服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当以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而非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杜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