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145号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顾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206041202200000241号)以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5月4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通公交复字结论[2022]第F121号)不服,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事故复核结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的审查核实,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顾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