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39号
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葛某以如皋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表述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7月1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虽以如皋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但结合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实系对如皋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行为不服。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