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89号
申请人:某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某个体工商户不服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4月6日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决定书》(烟专不延〔2023〕第012号,以下简称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测量申请人与学校的距离是以逆行的方式来测量,违反交通规则,应当以正规的行走路线测量。申请人位置紧邻马路,平时都是骑电动车过来,被申请人的测量方式逆行了一个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若靠左侧道路测量则视为逆行。申请人要求按照合法、合理的行径路线测量,以符合烟草专卖的相关规定,申办烟草专卖延续。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 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查的法定职权。申请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3日,经营者为朱某,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向被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受理后,于次日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测量,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距离某小学最近出入通道之间距离为193米,属于《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烟规〔2021〕2号,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所有出入通道口200米、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再延续”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事先告知书》,申请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延续。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利应当优先保护,中央文明办印发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2021年版)所列实地考察测评项目针对“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专门新增了“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无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要求,被申请人根据此要求在《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中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以及中小学所有出入通道口的距离设置为200米,并规定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再延续。申请人申请延续许可的情形不符合该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测量距离的方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距离应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按照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央至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顺行逆行均是针对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通行方法,并非针对行人。被申请人在实地核查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行人习惯性行走为前提进行测量,不存在逆行这一说法,申请人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延续)》及照片;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职权办理审批表》;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0327001)及送达回证;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6.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及送达回证;7.行政执法证;8.《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提醒书》;9.执法视频。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依据为:1.《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2021年版);2.《合理布局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3月5日注册登记,经营者为朱某,经营场所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某村*幢*室,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3日。2023年3月26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了经营者身份证和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次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某小学最近出入通道口之间的实际可通行距离进行了实地勘查测量,经测量二者之间的实际可通行最短距离为193米。被申请人据此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学校周围设置烟草零售点的要求,遂于当日向申请人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0327001),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拟不予许可,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集体讨论。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该邮件因未联系上收件人于同月11日被退回,被申请人于同月15日再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认为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烟规〔2021〕2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所有出入通道口200米、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再延续。”
上述查明事实有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及送达回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延续)》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被申请人作为南通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南通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根据申请作出烟草专卖许可行为,对于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合理布局规定》明确:“中小学所有出入通道口20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了申请人的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审查,经过现场勘查后,认定申请人与某小学最近出入通道口之间的实际可通行最短距离为193 米,不符合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要求。被申请人据此作出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核查材料后于当日受理,经过实地核查、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等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12号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决定书》(烟专不延〔2023〕第0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