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126号
申请人:景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景某以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通退役军人信复查〔2024〕33号,以下简称3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3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信访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定救济途径,其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审查、审理方式,也有着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方式亦不相同。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属于信访事项,且答复书中明确载明“如对上述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复核意见,如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此意见书即为终结性答复意见。”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景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