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通行复第193号
申请人:杭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杭某不服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通人社依复〔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因存在复议请求不明确等情形,本机关于同日作出补正通知,后于2023年8月9日收悉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原南通市人事局2000年2月28日出台的《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申请人称,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把原南通市人事局出台的《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作为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拒绝按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给申请人晋升执行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显然《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已不是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显属不当。根据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0〕2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2000〕4号文件规定,申请人是军转干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科员,完全符合条件晋升执行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2000年2月28日,原南通市人事局和南通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通人薪〔2000〕29号、通财行〔2000〕13号文件转发苏人通〔2000〕26号文件并作出遵照执行的规定。同一天原南通市人事局单独出台了《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未规定对事业单位科员按苏人通〔2000〕26号文件晋升执行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苏人通〔2000〕26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30年以上工龄的科员晋升执行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的规定,致使申请人的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调整长期得不到落实,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0〕26号 苏财行〔2000〕4号)、《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通人薪〔2000〕29号 苏财行〔2000〕13号);2.卫健信答〔2019〕4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通人社依复〔202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 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5.《一九九九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理由充分。2023年5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南通市人事局2000年2月28日出台的《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复印件。”经查核,2000年2月,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原南通市人事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拟制了工作人员操作说明,明确了相关填报事项、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以及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组织管理等内部事宜,其目的是形成可操作性较强的内部工作指引,便于人事干部具体操作,更好地部署安排、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因此,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事实清楚。二、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认真查核后,依法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5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予以答复,并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有关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因此,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2. 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送达凭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描述为“南通市人事局2000年2月28日出台的《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同月31日作出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其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2000年1月30日,原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这两份文件,原南通市人事局根据南通市实际情况,拟制了《关于1999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内部操作指南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资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月31日作出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原南通市人事局为贯彻上级文件政策而拟定的内部操作说明,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通人社依复〔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