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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如东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13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如东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如东县人民政府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振兴南路*号的房屋已经被拆迁,征收项目为“县城掘港河东侧地块工程项目”。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一是因征收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振兴南路*号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而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相关协议;二是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政府信息。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向申请人告知获取信息公开的方式。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并且切实存在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理应制作保存相关协议和文件,并且将涉案的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开,而不是告知不存在。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程序正当。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同年8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合法有据。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因被申请人未组织实施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遂答复申请人第一项信息本机关不掌握,第二项信息不存在,内容适当。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及邮寄单;3.情况说明两份;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产权调换安置房选定协议等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3日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因征收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振兴南路*号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而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相关协议;二、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上述申请,并于同年8月1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因征收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振兴南路*号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而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相关协议”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告知;你申请公开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于同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未查寻到相关信息。申请人所述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未组织对申请人所述地块进行征收,也未实际组织实施关于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县政府没有记录、保存。据了解,申请人所述地块系2018年组织实施的协议搬迁行为,申请人可与其签订协议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及邮寄单、情况说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被申请人经调查了解,案涉地块系集体土地上的协议搬迁,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参与组织实施上述协议搬迁行为,且经检索也并找到相关协议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遂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答复内容及方式并无不当。三、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并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东依复〔2021〕3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