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477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数据局。
申请人赵某不服南通市数据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存在行政复议申请不规范的情形,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作出补正通知,后于同月10日收悉补正材料。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处由陈某签名。此外,申请人在补正材料中向本机关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载明:“由陈某代为处理行政复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申请材料中代为签字、邮寄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处签名为“陈某”,并非申请人。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不明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虽然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材料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资格,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本人签名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法定形式要件,由他人代为签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