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80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信访局。
申请人魏某对南通市信访局作出的告知不服,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7月2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4年7月25日收悉申请人补正的相关材料。
经查,申请人魏某不服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关于魏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向启东市信访局申请信访复查,启东市信访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相关规定,您提出的诉求不适用信访复查程序,同时,本局不是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不具备受理复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您提出的复查申请本局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南通市信访局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南通市信访局于2024年4月29日告知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本局对你提交的信访复查申请书不予受理。如果你认为东海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法定途径依法维权。”申请人不服南通市信访局不予受理告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定救济途径,其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审查、审理方式,也有着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方式亦不相同。本案中,南通市信访局作出的告知,系根据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