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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不服南通市财政局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11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302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财政局。

申请人郑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财政局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答复书》(通财信复〔2022〕2号,以下简称2号答复)不服,于同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7日收悉。因存在证明材料不足的情形,本机关于次日作出补正通知,后于2022年11月2日收悉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般而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受损,符合前述情况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及其补正的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理由有两点:首先,2号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经本机关通知补正,申请人仍然未提交其是被投诉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该案的诉讼费退费事宜与申请人并无任何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答复、如何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均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被申请人不具有监督法院收取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行政法上的法定职责。法院应当严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等执行诉讼费用收取制度,但执行诉讼费用收取制度基于宏观而言,并不针对特定的诉讼当事人,属于司法行政行为,即便是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也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内部监督,不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申请人不具有监督法院收取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行政法上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