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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认为南通市数据局未履行撤销乙公司行政许可的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105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数据局。

申请人甲公司以南通市数据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因其申请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同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复议申请,明确复议请求并提供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请求为:“要求南通市数据局履行职责,撤销乙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为:原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对乙公司作出的准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纠正错误行政行为,撤销该行政许可。申请人同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被申请人为其他同类企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及许可延期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区别对待,采用双重标准,选择性许可,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如其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应当是该行政行为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行政行为撤销后其相关权益能得到救济。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原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对乙公司作出的准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但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系原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向乙公司作出的,申请人并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与该行政许可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至于申请人认为原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存在选择性许可等观点也不能说明其与乙公司的行政许可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换言之,原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对乙公司作出的行政许可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论该行政许可撤销与否都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以此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案涉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甲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7日